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设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小规模工程
施工实行简化招标的通知
漳建工[2012]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88号)的有关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安全提速提效,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设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小规模工程施工实行简化招标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设立预交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一)预交年度投标保证金对象
1、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2、经本局审查,符合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综〔2012〕88号文要求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二)预交年度投标保证金实行自愿原则,每年办理一次,撤离时本息一次性返还。
(三)预交额度:一级总承包及以上为80万元、二级总承包50万元、三级总承包30万元;一级专业承包30万元、二级专业承包及以下10万元。
(四)预交方式:一次性从企业银行基本帐户汇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指定的专用银行帐户,同时将相关预交信息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专栏予以公示,供评标时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五)预交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预交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其额度仍按原计算办法计取,超过其预交的年度保证金额度应予以补齐并且重新缴纳双倍年度保证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列入不良记录,直到整改到位;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未预交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其投标保证金缴纳按原规定执行。
(八)预交和撤回年度投标保证金工作具体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部门和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共同管理。
二、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简化招标
(一)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且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符合下列规模的工程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路灯夜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
(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实行简化招标,具体要求: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
2、依照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7]3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通知》(闽建筑[2009]16号)等文件要求评标;
3、投标人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