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招投标中履约担保形式的通知
漳建工函[2011]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我局制定《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将在招投标中执行担保制度进一步明确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履约担保的条款不得限定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保函,保函包括银行保函和经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的担保公司的保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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