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修定建议稿
尊敬漳州市住建局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防止一些资质不良的担保机构从事工程担保,可能会产生毫不顾及声誉、不顾及风险的短期行为。一些担保机构没有健全的组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不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只考虑眼前的保费收益。甚至给予回扣、压低费率、不设反担保及不通过建筑公司委托等方式吸引客户,搞坏了工程担保市场的秩序和风气,形成担保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一旦出现索赔,这些机构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能力情况下,只能一走了之。这些都将使少数企业的经营失败危及整个担保市场的健康。现我司向各领导提出以下建议:
一、漳建工[2009]47号第二条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议修改为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房至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扩大工程承保范围);
二、漳建工[2009]47号第十三条建议应由住建局另行发文将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参照《厦门市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厦建[2008]51号文中规定,可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漳建工[2009]47号第十四条建议住建局出台统一规范的工程担保示范合同,保函格式统一使用住建局颁发的工程担保保函的格式文本,担保机构不得私自更改保函格式文本的内容。(可以防止一些担保机构私自更改保函内容,使工程担保责任变质起不到担保作用或逃避责任的现象发生。)
四、漳建工[2009]47号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排除异地保函违规进入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使漳州市保函得到统一保管,并且可以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格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
五、漳建工[2009]47号二十八条第3点在漳州市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与至少一家的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商业性银行(分行或支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取得省经贸委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取得省经贸委核准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方能实际从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六、漳建工[2009]47号二十八条第5点必须有专用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建议修改为不低于400平方米。(参照厦门地区,担保机构应设有前台、办事大厅、工程担保部、融资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及总经理室等,面积应不低于400平方米。)
七、漳建工[2009]47号二十八条第6点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各类专业人才。(担保机构应配置有银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一年以上人员、担保公司从业经验二年以上人员各三名,工程担保从事人员应取得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八、漳建工[2009]47号二十九条第5点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上报担保公司结构配置人员应附带人员的医社保复印件。)
九、漳建工[2009]47号二十九条应增设条款:一、年检时应上报保函业绩表,并提交每单保函的复印件、建筑企业开具保函申请书、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增设此条款可以防止一些不专业的担保公司只为了考虑保费的收益,不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不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不设反担保及不通过建筑公司委托等方式吸引客户,导致带坏工程担保市场的秩序和风气,并将导致代偿时担保机构和业主扯皮、纠纷等,不利于工程按合同的履约。)二、年检时应上报保后跟踪表。(增设此条款可让担保公司对承接工程保函后续起到跟踪监管作用,工程出现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可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保函约定的资金及技术援助。)
为了规范漳州工程担保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以上是我公司经过工作实践和和全体人员的认真研究,提出的几条建议,希望领导审校为盼!
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