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漳建工〔2013〕58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1年修改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贯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综[2010]184号),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出具有效参保证明。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之一,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参保,不得强制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3年6月1日起实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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