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
文章来源:日鑫担保 发布日期:2018-04-04 点击数:189

 

闽建筑[2012]19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缴纳。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有托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检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欠薪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清理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无欠薪记录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及时退还。应简化使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保障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急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处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作机制,今后对严重拖欠行为在处理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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