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1]11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将以下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申报材料(一)、(五)项可通过www.sme.gov.cn下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填报打印,电子文档由申报管理系统最终生成并以U盘形式上报)报送经贸部门和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包括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以上(一)~(五)项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三、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地税局,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向省经贸委上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材料。
五、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如实上报省经贸委。
联系人:周艳
联系电话:0591-8783363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